腾讯举报360云盘涉黄,是借机报复?

编辑: 12 / 08 / 2015 4,227 次围观

用户上传了什么内容只有上传者知晓,360云盘自己都未必知晓,腾讯又是如何获悉的?进而又如何举报的?

这次立功的不仅是朝阳区群众。

日前,据央视《焦点访谈》报道,“今年5月,北京市扫黄打非办和警方接到群众举报,称一些不法分子以微信等网络社交工具为平台,出售一些数字、字母组合而成的密码,这些密码实际是一个个的360云盘账号,里面存储着大量的淫秽色情内容”,与此同时,“江苏南通警方也根据腾讯公司的举报,查处了同类案件,被销售的360云盘账号中,同样也有涉及儿童的淫秽色情内容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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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来是一档打击网络淫秽色情内容的专题节目,但是,很多媒体转载时,在标题中突出了“腾讯举报360云盘涉黄”、“360关闭140多万云盘账号”,让人浮想联翩。

一方面,腾讯与360曾经旷日持久的3Q大战,大众皆知两者关系不睦;另一方面,360自主品牌手机奇酷正式发布在即,此节点传出此消息略显“巧合”。

此外,还有一点不容忽视的是,360云盘跟所有网盘“云存储”服务一样,用户上传了什么内容只有上传者知晓,360云盘自己都未必知晓,腾讯又是如何获悉的?进而又如何举报的?更何况,腾讯也有自己的云存储服务——微云(原QQ网盘)。

按照上述逻辑推演,确实容易让人产生“腾讯故意借机报复360”的错觉,但事情的真相如何,只有腾讯自己知晓,不过,由此举报所引发的问题,确实也亟待引起广大云盘或网盘等云存储行业的反思。

反思一:如何避免“云存储”被不法使用?

关于这个问题,可能就不得不提起曾经的“快播”。恰好笔者做律师的同学曾与该案件,期间,围绕“快播”在淫秽色情视频传播上的过错或作用,我们曾有过激烈的争论。

争论的焦点在于:快播上很多视频内容都是用户自行上传的,快播只是提供下载服务,而其为了提升用户体验提高下载速度,通过在各地设置数量庞大的服务器,通过云存储的方式缓存视频加速下载,使得部分用户上传的淫秽色情视频,同时,也短时留存在了快播的服务器中,进而让快播背负“传播淫秽物品”罪名是否合适?

当然,在快播案中,检察院是以涉嫌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”对王欣等快播公司负责人提起公诉的,很大一部分原因是,快播给付费用户提供了更为快速的下载,而此类付费用户可能通过快播下载了大量淫秽色情视频。

其实,如今,360云盘被举报涉黄,也有相似之处,包括360云盘在内的各类“云存储”服务商,仅为用户提供了内容上传和下载的服务,至于用户上传了什么、下载了什么、又把下载入口提供给了谁,作为云存储服务商,确实很难知晓。

反思二:市场竞争已进入多维比拼时代

有人认为,腾讯举报360涉黄是“闲的蛋疼”,有人认为,腾讯举报360涉黄是“借机报复”。

必须承认的是,当前各领域的市场竞争程度相当激烈,就以360云盘为代表的“云存储”服务为例,市场参与者既包括百度、360、腾讯等各类传统互联网厂商,也包括乐视云、酷盘、华为网盘、115网盘、UC网盘、迅雷快盘等一大批新兴互联网企业。

尤其值得一提的是,这些“云存储”服务无一例外主要面向个人用户,提供“私有云”存储服务,其发展的方向或目标,当然是希望聚集更多的用户。

而谈到同业竞争来说,就不得不说曾经在视频网站间很常见的“竞争手法”。笔者有个同学之前在某视频网站做法务,据他介绍,有段时间,视频网站分别采购了部分有版权的内容,于是,他每天的工作就是对涉嫌盗播他们有视频版权的视频网站取证、起诉、索赔。

此外,他还有大量的时间用于向版权部门举报竞争对手版权侵权。显然,为了争夺用户或遏制竞争对手发展,“举报”早在视频网站PK时代就成为一种常用手段。

如今,市场竞争的维度,已经不限于产品、技术和营销,包括诉讼、举报等多种手段都成为很多领域遏制竞争对手的“杀手锏”。

诉讼方面,除去不正当竞争诉讼外,专利侵权、商标侵权、著作权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诉讼,以及名誉权侵权诉讼越来越多。

与此同时,“举报”也日渐受到互联网厂商的重视,比如针对“携程收购艺龙”,去哪儿向中国商务部反垄断局递交文件,举报其“涉嫌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”。

反思三:“云存储”厂商的责任边界何在?

而回归到本次“腾讯举报360云盘涉黄”一事,根据《电信条例》、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、复制、发布、传播含有“淫秽色情”内容的信息,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前述内容的,应当立即停止传输,保存有关记录,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。

显然,腾讯举报360网盘涉黄,也是其法定义务,因为不法分子可能利用微信平台传播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360云盘账号和密码。

与此同时,对于涉嫌“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具体描述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”属于依法严厉打击的情节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《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、声讯台 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的规定,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前述内容,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,在原《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、声讯台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规定的基础上下调一半。

不过,围绕云盘等“云存储”服务如何有效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,是否需要“云存储”厂商对用户上传的内容履行事前审查义务?还是仅履行违法内容清理责任?如何设置过滤规则避免不法分子将违法信息上传至“云存储”服务器?

这些与“云存储”服务厂商有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问题,可能还有待监管部门进一步探究和明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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