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管电子商务法是否实施,C2C模式都将走下神坛,而沦为主流电商形态B2C平台的补充,这是商业本质所决定的。
双十一大战前夕,京东突然对外宣布,将停止拍拍网的运营。表示关停拍拍网的主要原因,是考虑C2C模式监/管难度较大,无法有效杜绝假冒伪劣商品。京东声称宁可牺牲部分市场,也不惜关停拍拍网,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而此时的阿里,正被国际知名奢侈品集团开云起诉侵犯其商标权和贩卖假冒商品,而陷入舆论的困境之中。在外界看来,京东以C2C模式假货多为由关停拍拍网,显然有叫板阿里之意,暗讽淘宝上假货盛行、阿里监/管不力,同时借机会树立其正品经营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品牌形象。
目前国内电商发展形势逐渐明朗,变成了阿里京东双巨头、其他平台逐渐边缘化的局势。现在京东以假货为由关停拍拍,给出了明确的时间表,那么国内C2C模式的前景究竟如何,阿里又会怎样设计淘宝的未来呢?
当前C2C模式的假货困境
尽管2012年起有关部门就开始讨论电子商务法的立法问题,但却因为涉及多方利益和程序问题,至今尚未出台。也就是说,目前法律法规滞后,再加上有些地方部门出于经济发展的考虑放宽对电商行业的监/管力度,即宽松管理、促进发展,这可能也就是京东在通知中所说的“中国目前的商业环境”现状。即C2C模式存在着法律不健全、相关部门监/管不力、平台管理等种种问题,导致C2C平台的假冒伪劣和三无商品泛滥,难以根治。
由于其他平台如京东、当当、一号店等都不支持个人入驻经营,而腾讯旗下的拍拍网(后来并入了京东)一直处于追赶状态、市场份额较小,实际上在C2C电商市场上淘宝一家独大。可以说,淘宝的现状,就等同于中国C2C电商的问题。
今年双11当天,一条《去年网购正品率58.7% 电商如何处理假货?》的新闻被广泛传播。报道称:据反映,互联网领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突出,已经成为侵权假冒的重点环节。一是质量不合格和假冒现象比较严重。据工商部门抽查,2014年的网购正品率只有58.7%。二是投诉和案件增长迅速。2014年全国工商部门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7.78万件,同比增长356.6%;在消协组织受理的20135件远程购物投诉中,网络购物占到了92.3%。
虽然没有明确指出重点灾区是哪个电商平台,但人们还习惯性地把目光投向了主打C2C的淘宝。
而在国外某些机构看来,淘宝的假货问题可能比这次公布的4成还要严重。去年4月,美国跟踪假冒产品公司NetNames曾估算,淘宝商品中有20%至80%为假货,这个数字可能比工商部门的抽查结果还高。为此,阿里一直遭到众多外国品牌商指责,开云集团只不过是其中的一家而已。
阿里在淘宝打假的复杂态度
要说阿里一直在放任淘宝上的假货问题,这也是完全没有道理的说法。
比如说,在赴美上市前,阿里曾不惜“壮士断腕”来表示自己反售假的决心。2011年,阿里发现公司出现了欺诈性事件。马云迅速拿下了集团CEO卫哲和COO李旭辉,这次“打假”曾引发了假货集团的反击,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围攻淘宝。但却使阿里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赢得了尊重,并将淘宝从市场黑名单中删除。
即使上市后,阿里也一直在打假。阿里曾称其成立了一支2000多名员工的打假团队,并提供超过1亿美金的经费。通过大数据对比,阿里每天可以发现数以万件的假货产品,并进行处理、下架。仅2014年一年,该公司就从淘宝上删除了1亿件侵权产品,数量惊人。
但有时候透露出的信息,又反映出阿里在淘宝打假上的复杂态度。
今年3月6日,阿里撤掉天猫原总裁王煜磊的职务,改由张建锋担任,统管淘宝、天猫和聚划算。同时还曝光了天猫最新的改革举措之一的“天猫战略伙伴”项目,将为合作的品牌商提供日常类目、聚划算、一日一品牌、重点showcase等多维度的营销资源,开放后台大数据系统共享。
知名科技自媒体“长庚小报”的文章《从Timberland看京东天猫如何博弈第三方》中提到:据曾与阿里方面接触过的一位品牌商透露,阿里不仅允诺了对品牌商的支持和共享大数据之外,还承诺大力打击淘宝平台的假冒商品,但前提是必须与天猫签署唯一电商平台的合作协议。
如果传言如实,则阿里就在用打击淘宝平台假冒商品的承诺,来交换品牌方签署排他性合作协议。或许是打假任务艰巨,或许是出于竞争需要,但在外界看来阿里在淘宝打假上存在着一定的选择性。
真正让阿里放不开拳脚的原因,可能还是难舍利益纠葛,因为阿里需要淘宝的庞大用户和流量入口。
其实阿里一直在去淘宝化
在假货问题上,阿里的态度有些复杂,但难道阿里会不明白目前淘宝模式的风险吗?非也,事实上阿里很早就开始执行去淘宝化的策略,以集团业务降低对淘宝平台的依赖。
2008年,颇有前瞻眼光的阿里就推出了B2C模式的淘宝商城,这是天猫的前身。通过从淘宝大量导流输血的方式,逐渐培育起了今天国内最大的B2C平台。天猫的市场份额超过了50%,这功劳多半要归劳淘宝母体的供养。
2009年,阿里又推出了聚划算,依托的还是淘宝网巨大的消费群体,利用的还是淘宝网的庞大流量。和天猫一样,聚划算成立后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,如今成为阿里电商零售市场上的三大支柱之一。
后来阿里又把站内广告业务剥离出来,成立了阿里妈妈,归属一淘旗下。如今阿里妈妈的广告业务收入成为了阿里的现金牛产品。
而同样脱胎于淘宝的支付宝等金融业务,更是成为阿里最有价值的核心业务。蚂蚁金服虽然没有上市,但业界对其的估值早就超过了数百亿美元。
通过对淘宝流量和用户的掠夺性开发,阿里早已完成了转型,业务上基本上脱离了对淘宝的依赖,天猫、聚划算、一淘、蚂蚁金服等一大批业务迅速成长。如果失去了淘宝的庞大用户群和流量入口,旗下现有业务虽然会受到一定影响,但早就无关阿里的生死存亡。
C2C电商,从宽松到依法管理的必然
中国的电子商务从上世纪末开始起步,迄今已走过了近20年的时间。从当初的蹒跚学步,到如今年仅零售销售额达到了数万亿元体量,电商取得了长足的进展。
但从早期起存在的一些问题,如依法纳税、市场监/管、经营资格认定、平台职责等一直没得到解决,如苏宁的老板张近东早在2013年两会上就炮轰,称国家应该明确对电商企业征税,令其承担相应的企业义务,矛头直指阿里旗下的淘宝和天猫。
回到C2C模式上来,如果在实体经济中,现行的法律法规也有明确的规定。个人或家庭如果开店经营,需要到工//商部门登记成为个体户,否则就涉嫌无照经营,工//商部门有权取缔。平时的日常经营活动,也受属地工//商部门的监/管。
但在网上平台,用户只需提供一个身份证即可开店售卖,而C2C平台往往缺少标准的产品管理体系。如阿里近年开始逐步在天猫分类目大力推广达尔文商品体系,成效斐然。可能由于精力问题,至今尚未推广到淘宝,即淘宝仍没有相应规范的商品体系。只要卖家愿意,几乎任何商品都可发布,从各色实物商品到盗版软件,从虚拟商品到个性化服务,包罗万象无所不包,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万能淘宝。对于繁华背后的非法行为,工商部门鞭长莫及,而仅靠平台的有限力量很难有效管理,所以常常出现刚被删除的假冒商品过几天又重新出现。
对电商进行规范管理,一些地方进行过尝试。比如早在2008年8月,北京曾试行过网店要求注册牌照,而随之被监/管、征税、规范化的流程,但由于落实难、细节考虑不周,发布20天后被取消。
如果说早年电商仍处于前期的市场培育阶段,应当给予政策优惠扶持,类似2008年北京市的尝试取消可以理解。那么随着电商行业的发展壮大,规范市场行为、维护消费者权益将提到议题上来。
除了个人卖家的主体权责问题外,C2C平台应承担的监/管连带责任也逐渐被各界认可。今年重庆五中院就针对一桩网购案作出二审判决,认定淘宝公司作为平台处置不力,判决其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,退还消费者货款2979元。
电子商务法出台在即,C2C面临监/管关
对于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,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,有关部门近年来越来越重视,并把法治管理提到日程上来。
今年“双十一”之际,《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》公布,明确突出打击网上销售假劣商品、打击网络侵权盗版、提升监/管信息化水平三大监/管重点。这三大重点涉及的问题,在C2C平台表现得最为严重。同时《意见》还要求从加快电子商务领域法规建设等措施出发,健全长效机制。
事实上,早在2013年10月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列入了有关部门的规划,随后成立了电子商务法起草组。到2014年12月,起草组针对14项具体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完成研究报告。
目前,《电子商务法》草案已经由北京大学团队综合整理完成,草案最后将征求各部门、地方、电商企业、协会、专家等意见,并争取在2016年6月前,提交财经委全体会议讨论。
电子商务法起草中的焦点问题是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责任,参与起草草案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认为,电子商务平台在发现侵权行为后,应不限于按照《侵权责任法》第36条规定的“通知删除”原则,“删除”相关侵权产品或服务。《意见》也强调了电商企业和网络服务商责任,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将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资格审查,履行违法犯罪线索报告等责任和义务,配合执//法部门反向追溯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侵权假冒商品经营者。
电子商务法一旦正式发布实施,对于所有的第三方平台都有所影响,但考虑到天猫、京东等B2C平台管理已经相对规范,其受到的冲击有限。
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对于C2C平台的未来影响显然要大得多:一大批不符合资质的卖家将被清退、商品管理将更加规范,但无形中卖家运营成本也相应增加、商品价格优势削弱,而平台将不得不承担起法律规定的监/管职能,不能再以卖家行为为由推脱自己的责任。
C2C电商时代的终结:未来阿里或关闭淘宝
现在京东已经先行一步,关闭了旗下C2C平台的拍拍网,并协助有能力的卖家逐步转移到京东第三方平台上。国内C2C平台几乎就成了淘宝一家的天下,那么如果未来淘宝的侵权、假冒伪劣等问题无法解决,导致屡屡被判负监/管连带责任巨额赔付的话,也许就是阿里关闭淘宝的时候。
当然取决于未来法律环境的改善程度。C2C平台出现的种种问题,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,多数是与无法可依、执法不严的法律环境有关。未来如果《电子商务法》对平台的权责规定严格并得到执行,而淘宝又无法改变现状的话,那么阿里关闭淘宝平台只是时间早晚的事情。更何况淘宝早就不是阿里的利润主要来源,阿里也没有必要为此大费周章。
可能有人会说,关闭淘宝平台,不利于个人创业。但事实上流量成本越来越高、专业性越来越强,电商创业个人单打独斗的时代早已过去。而现在淘宝上很多店铺都是企业性质在经营,同时平台还新增了企业淘宝店铺的分类,引导天猫分流出来的卖家。
近年来淘宝占据电商零售市场的份额日益降低,越来越多的用户转向品质更有保障的企业商家,选择天猫、京东等B2C平台来购物。这一切都表明,C2C只是电商初期的过渡阶段,电商零售的B2C时代正在到来。
不管电子商务法是否实施,C2C模式都将走下神坛,而沦为主流电商形态B2C平台的补充,这是商业本质所决定的。从这一点来说,阿里最终关停淘宝其实也是必然的结果,同时也是电商业态升级发展的见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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